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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vers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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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13
文章: 771
引用:
作者davidxyz
第107條,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
第108條,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省縣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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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108條已經被增修條文第九條蓋掉了。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pcode=A0000002
引用:
第九條
省、縣地方制度,應包括左列各款,以法律定之,不受憲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十二條至第一百十五條及第一百二十二條之限制


地方制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pcode=A0040003
引用: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法依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十八條及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第一項制定之。
地方制度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 16 條
直轄市民、縣(市)民、鄉(鎮、市)民之權利如下:
一、對於地方公職人員有依法選舉、罷免之權。
二、對於地方自治事項,有依法行使創制、複決之權。
三、對於地方公共設施有使用之權。
四、對於地方教育文化、社會福利、醫療衛生事項,有依法律及自治法規享受之權。
五、對於地方政府資訊,有依法請求公開之權。
六、其他依法律及自治法規賦予之權利。
舊 2022-03-04, 08:33 PM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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