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惡蟲
小明是名拳擊手,在擂台上一拳打落了對手一顆門牙,小明不會因此被起訴判刑。
小華是名健身教練,在路上與人發生衝突,一拳打落了對方一顆門牙,結果小華被起訴判有罪,還得賠償對方一大筆錢。
如果聚焦在「一拳打落了一顆門牙」部分,就會誤以為司法偏袒小明,對小華不利?
很多事情在討論時是要看整件事的的全貌,而不是偏頗的只提其中一個小點,卻去忽略了其他其實可能更重要的因素。
所以新聞裡幾件丟鞋事件,必須去看事件的全貌,而不是只抓丟鞋一個點出來比較。
況且真的要講這幾起事件,裡面提到的幾個丟鞋的人裡面,也只有陳為廷是被判有罪的,時間點還是在馬執政時期。
這樣要來講馬時期比較自由???
說反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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髮綠人又出來笑死我了嗎?
犯罪的主體是行為,不是事件。
兩國戰爭,有人會考慮是對誰錯嗎?
但是倒是會考慮是否使用、核彈、毒氣。
交戰的兩國,雙方都能因此屠殺旅居敵對國家的僑民嗎?
如果是俄國跟日本開戰或是雅利安人屠殺猶太人,是不是就不是種族屠殺?
你是說,納粹毒氣屠殺猶太人是正確的嗎?
所以你的自由心證是要看事情的全貌?還是行為的主體?
難怪你老是笑掉我的大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