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明是名拳擊手,在擂台上一拳打落了對手一顆門牙,小明不會因此被起訴判刑。
小華是名健身教練,在路上與人發生衝突,一拳打落了對方一顆門牙,結果小華被起訴判有罪,還得賠償對方一大筆錢。
如果聚焦在「一拳打落了一顆門牙」部分,就會誤以為司法偏袒小明,對小華不利?
很多事情在討論時是要看整件事的的全貌,而不是偏頗的只提其中一個小點,卻去忽略了其他其實可能更重要的因素。
所以新聞裡幾件丟鞋事件,必須去看事件的全貌,而不是只抓丟鞋一個點出來比較。
況且真的要講這幾起事件,裡面提到的幾個丟鞋的人裡面,也只有陳為廷是被判有罪的,時間點還是在馬執政時期。
這樣要來講馬時期比較自由???
說反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