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沒問題
哈哈哈…
一般刑六法全書在編寫的時候,大都會把殺害尊親屬罪簡稱為弒親罪。
這在法律界是通常的說法…
在國語中,雙親遭子女或子女遭雙親殺害,只有「弒親」一詞可以描述及形容。
跳針王大概國語不好,無法理解弒親一詞的字面及法律意義,才會一直執著平行時空的殺害尊親屬罪,不能叫做「弒親罪」。
至於,中華民國刑法,大部份的時候對直系親屬被直系親屬殺害時,大部份都是判死刑,情節就算最輕的也都是無期。
可能只有跳針到腦袋不正常的人,才會活在他自已的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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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將軍又在跳針了
刑六法全書大概是大將軍世界裡的東西,我們的世界沒有啦
上次就貼過現行法條跟從民國23年以來
我國現行刑法就從沒有過"弒親罪,中華民國刑法,唯一死刑。"
大將軍再跳針也改不了這件事
來到我們這個世界就不要再把大將軍自己的平行世界裡的觀念拿出來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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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法條
第 271 條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72 條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前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民國23年版本
民國23年(1934年)10月31日制定,1935年1月1日公布、7月1日施行的《中華民國刑法》第272條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其第1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構成要件為「致人於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