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 作者麵疙瘩 這裡卡一個 比例原則一不小心
 很容易輸在這點上
 
 市府抓到遠雄未按藍圖施工是沒疑義
 遠雄提不出核定的施工藍圖 也只能申請補正程序
 
 在法院上 即便遠雄主張要申請使照再一併申請
 那還是一個補正程序 也還是要經由被市府主管機關審核
 
 所以兩造系爭的部分 不在於是否需要補正
 
 僅在於補正程序的發動權 有網友認為這是大雄的權力
 這點很難說服法院 特別是大雄申請過其他項目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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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市府要變更,是市府要提出。現在是市府要求提出各種變更。
再者,市府有一個問題,是市府違約要增加其他的改進。市民的財產是市民所有,不是你市長想怎樣就怎樣。
那台北市的道路是誰的?是市長的還是,市民的?道路屬於無主地,不屬於市長也不屬於市民。是屬於市府這個公法人所有,照你這樣,不是市長可以隨意決定,反而是市民可以隨意佔用了?
你也幫幫忙,別笑死人了。再怎麼不濟,也不會是跳針王在那邊跳針就說啥是啥。
你這樣不就承認了,市府要為這段時間工程的停滯付出成本或是賠償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