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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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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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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healthfirst.
辯方律師提出診斷證明是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
提出刑法第19條
你是法官可以不承認診斷證明
或是否認刑法第19條存在嗎?
引用一下法條,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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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是
第19條有2段話
如果是輕罪
要引用
引用: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
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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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算可以接受
都已經殺人了為何不是
引用: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
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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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個5年10年都還說得過去
至少不應該是無罪
這不合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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