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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kjfs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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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5
文章: 1,211
引用:
作者healthfirst.
辯方律師提出診斷證明是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
提出刑法第19條
你是法官可以不承認診斷證明
或是否認刑法第19條存在嗎?

引用一下法條,謝謝


問題是
第19條有2段話
如果是輕罪
要引用
引用: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
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還算可以接受
都已經殺人了為何不是
引用: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
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判個5年10年都還說得過去
至少不應該是無罪
這不合比例
     
      
舊 2020-04-30, 01:37 PM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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