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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z6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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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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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論點是銀車開出路中間暫停的行為,
即使不存在黑車,
黑車後面那兩輛車也必需煞車,
才能避免撞上銀車,
所以銀車侵犯幹道路權沒有疑慮,
沒路權就需負所有肇責.

看不看得到, 有沒有去看, 是不是被行人干擾, 被摩托車阻礙視線, 都不是主張有權侵犯幹道車路權的理由.
以更具體的本案實況來說,
1. 摩托車看得到黑車並有煞停,
2. 黑車後方車輛行車紀錄器遠在幾十公尺外就看到銀車駛出, 沒道理連後方幹道車看得到銀車, 銀車看不到幹道車.
3. 黑車前方是超速沒錯, 但看到銀車後已進行了煞車與閃避動作, 真正碰撞時時速可能已在速限下, 是銀車煞住後再開的動作才去撞到黑車車尾(參考62樓截圖).
4. 銀車車主自己聲稱既沒看到黑車, 也沒看到行人, 這等於是在接近盲目下駛出巷道.

銀車本案是完全符合"應注意, 能注意而未注意"的肇責成立條件.
舊 2020-01-28, 01:10 PM #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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