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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Dz6810
隨便Google"高速公路撞死行人"一下,
第一個網頁就輕輕鬆鬆打你臉,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1331160.
只要駕駛未違反應注意而未注意,
國道撞死行人就是無責.
本案特斯拉有路權, 違反一項規(超速), 但已剎車與閃避, 顯然沒犯到"應注意, 能注意而未注意"過失成立條件,
反觀銀車沒路權, 違反停車再開, 不禮讓直行車一大堆規, 但聲稱行人與黑車都沒看到, 考慮到併行摩托車已煞停的事實, 顯然完全犯到"應注意, 能注意而未注意"這條, 整個事故主力是他(支線道不禮讓直行車), 近因還是他(是銀車撞到內線行駛特斯拉車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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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好痛呀....
就假設您有受過法治教育好了.
您確定他全身而退嗎? 為何文中一直提及"刑責" ?
超速的人, 酒駕的人可以有"應注意"嗎?
拿法院認証的比較有說服力. 含你說酒駕有路權撞死人的. 若有判例, 請指點迷津,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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