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又見阿鳥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17
文章: 136
引用:
作者Dz6810
本案特斯拉有路權, 違反一項規(超速), 但已剎車與閃避, 顯然沒犯到"應注意, 能注意而未注意"過失成立條件,
反觀銀車沒路權, 違反停車再開, 不禮讓直行車一大堆規, 但聲稱行人與黑車都沒看到, 考慮到併行摩托車已煞停的事實, 顯然完全犯到"應注意, 能注意而未注意"這條, 整個事故主力是他(支線道不禮讓直行車), 近因還是他(是銀車撞到內線行駛特斯拉車尾).


特車...超速....已經是"有過失"或"或有過失"了
不用討論到後面的注意能力

銀車...也是一樣...有違規....

兩車都有違規...那怎算?
主力近因原則......
看誰是按下按鈕的人,誰是接線的人....

特車如果不超速...能不能避免這場事故
銀車不出來,當然沒事故,但他是否能預見特車過來,視線是否有被阻擋
....還有很多問題...看法官怎麼想...
如果是路權說...那特四銀六

我個人認為是銀四特六....算危險因子說
換一個人,會不會避免這事故
如果我是銀車,我無法避免,我會注意到行人...
如果我是特車,我應該會先不超速或重踩煞車
簡單來說,如果今天我開特車,我可能不超速...
所以根本沒這事故.....個人觀點....
舊 2020-01-22, 04:21 PM #185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又見阿鳥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