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jor Member
|
引用:
作者Dz6810
本案特斯拉有路權, 違反一項規(超速), 但已剎車與閃避, 顯然沒犯到"應注意, 能注意而未注意"過失成立條件,
反觀銀車沒路權, 違反停車再開, 不禮讓直行車一大堆規, 但聲稱行人與黑車都沒看到, 考慮到併行摩托車已煞停的事實, 顯然完全犯到"應注意, 能注意而未注意"這條, 整個事故主力是他(支線道不禮讓直行車), 近因還是他(是銀車撞到內線行駛特斯拉車尾).
|
特車...超速....已經是"有過失"或"或有過失"了
不用討論到後面的注意能力
銀車...也是一樣...有違規....
兩車都有違規...那怎算?
主力近因原則......
看誰是按下按鈕的人,誰是接線的人....
特車如果不超速...能不能避免這場事故
銀車不出來,當然沒事故,但他是否能預見特車過來,視線是否有被阻擋
....還有很多問題...看法官怎麼想...
如果是路權說...那特四銀六
我個人認為是銀四特六....算危險因子說
換一個人,會不會避免這事故
如果我是銀車,我無法避免,我會注意到行人...
如果我是特車,我應該會先不超速或重踩煞車
簡單來說,如果今天我開特車,我可能不超速...
所以根本沒這事故.....個人觀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