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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z6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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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16
您的住址: 臺北市
文章: 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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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msnow
我還要再講一次, 台灣人真的是好騙難教,
你有這觀念卻到處套用. 尤其你說的例子 我還真超級想看判例.
好比高速公路你撞死行人, 肇事者能全身而退??
學到一個路權, 就跟超車道一樣 開光速別人都要讓的意思.
自行google主力近因原則.


隨便Google"高速公路撞死行人"一下,
第一個網頁就輕輕鬆鬆打你臉,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1331160.
只要駕駛未違反應注意而未注意,
國道撞死行人就是無責.

本案特斯拉有路權, 違反一項規(超速), 但已剎車與閃避, 顯然沒犯到"應注意, 能注意而未注意"過失成立條件,
反觀銀車沒路權, 違反停車再開, 不禮讓直行車一大堆規, 但聲稱行人與黑車都沒看到, 考慮到併行摩托車已煞停的事實, 顯然完全犯到"應注意, 能注意而未注意"這條, 整個事故主力是他(支線道不禮讓直行車), 近因還是他(是銀車撞到內線行駛特斯拉車尾).
舊 2020-01-22, 03:02 PM #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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