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特斯拉有路權,即使超速也無肇責的人,都忘了幾年前BMW業務超速肇事的死亡事故了嗎?BMW同樣直行有路權,結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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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同意台灣人易騙難教,原因是,台灣自以為聰明的人太多。
有興趣的人自己點連結看判決書,我只節錄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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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判決
主 文
劉冠宏犯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
處有期徒刑壹年。
理 由
四、爰審酌被告劉冠宏身為汽車銷售員,以駕駛車輛為附隨業務
,為從事駕駛業務之人,於為客戶試車展現汽車性能時,仍
應注意遵守交通規則,謹慎駕駛,以維自身及其他用路人之
安全,
惟竟嚴重超速行駛於一般市區道路上,且疏於注意車
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安全措施,致因煞車不及,撞及告
訴人羅弘典駕駛之車輛,並因此造成1死3傷之慘痛後果.....
106上訴駁回
主 文
上訴駁回。
劉冠宏緩刑參年。
理 由
貳、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二)按「行車速度,依速限標誌或標線之規定,無速限標誌或標
線者,行車時速不得超過50公里」、「汽車行駛時,駕駛人
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道路交通安
全規則第93條第1 項第1 款、第94條第3 項定有明文。被告
考領有合格之駕照,此有被告之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資料可
按(見相驗卷第55頁),自應遵守上述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
規定,謹慎駕車以維行車安全及避免危險發生,而依當時天
氣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乾燥、無缺陷、亦無障礙物、視
距良好,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可按(見相驗卷第21
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被告竟
超速行駛且疏未注 意車前狀況,以致肇事,其駕車行為自有過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