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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了, 我已經對在台灣建立絕對路權觀念死心了,
只稍微指正一下網友錯誤觀念,
第一是"有輛救護車(或消防車)無視號誌衝出來", 這個案例要看救護車(或消防車)有沒有按規定閃燈與鳴笛, 如果有法規規定路權就屬於救護車(或消防車), 所有車不能用看不到, 聽不到, 煞不住, 綠燈中等所有理由主張分一點路權給自己, 路權只會"有"與"沒有", 沒有打折的有. 若此例救護車(或消防車)沒閃燈與沒鳴笛, 那就沒路權, 不能被撞後才主張執行公務中.
第二是"若黑車沒超速就不會有碰撞"以及"銀車都已大半車身出來, 路權屬於銀車", 這點也是錯的, 銀車的開法不發生碰撞唯一機會是幹道那群車都剎車等他過, 但只要讓有路權方剎車就是侵占了對方路權, 在講究絕對路權國家沒有應注意而未注意, 有路權方要保持隨時煞停讓無路權方違規的規則. 這也是日本撞幼稚園小朋友那個新聞, 轉彎車主張若直行車有剎車就不會碰撞, 想要直行車分擔一些肇責, 卻被司法判決與社會輿論不容.
第三是行人的路權, 的確本案行人是路權最高一方, 若行人選擇穿越馬路而被黑車超速煞煞不及直接撞上, 毫無疑問就是黑車負全部肇責. 但本案卻不是這個情況, 行人沒有穿越馬路的跡象, 而黑車也不是主動撞上, 是被銀車撞到車尾甩動後才撞上.
ps.
本案銀車根本就是又蠢又笨, 不知道是被教壞還是真的, 竟然說當時既沒看到行人也沒看到黑車. 這樣一來黑車還可主張已經盡力避免車禍發生, 而銀車則是根本不知道自己的違規造成了車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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