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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n245763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4
文章: 457
引用:
作者Earlson1
持在手上可立即擊發,那就要舉手投降了啦,真以為警察都是龍五啊



目前台灣的實務判法就是這樣

除非嫌犯主動持槍械並對你開槍

警察才有充分的理由可以用槍械反擊


嫌犯徒手警察開槍就是武力不對等

進一步把嫌犯打死就是衍伸執法過當

所以在這個案例我才會開頭建議

改善基層員警值勤器械來增加執法彈性


還有另一種作法但我覺得不可能實現

因為只要有人敢提

就會被貼上警察治國的標籤

就是提升基層員警執法權限

只要員警本身或是周邊人民有立即性生命危險

即可立即擊斃嫌犯

應該就是你前面回文想要表達的意思
舊 2018-10-18, 05:26 PM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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