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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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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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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Earlson1
持在手上可立即擊發,那就要舉手投降了啦,真以為警察都是龍五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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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台灣的實務判法就是這樣
除非嫌犯主動持槍械並對你開槍
警察才有充分的理由可以用槍械反擊
嫌犯徒手警察開槍就是武力不對等
進一步把嫌犯打死就是衍伸執法過當
所以在這個案例我才會開頭建議
改善基層員警值勤器械來增加執法彈性
還有另一種作法但我覺得不可能實現
因為只要有人敢提
就會被貼上警察治國的標籤
就是提升基層員警執法權限
只要員警本身或是周邊人民有立即性生命危險
即可立即擊斃嫌犯
應該就是你前面回文想要表達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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