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爪哇
New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12
文章: 1
引用:
作者c.c. steven
外籍配偶一旦離婚,警察機關就不再延長居留,時間一到就會因「逾期居留」而被驅逐出境。法律中完全沒有考慮「離婚原因為何?過錯在誰?」的重要因素。換句話說,不論離婚的原因事由在於外籍配偶被虐待,或是台籍配偶出軌外遇,離婚的結果都是「滾回妳(你)的國家去」!造成因為「離婚」而使其喪失居留於台灣之權利(無論離婚原因為何)。


所以她們相對弱勢
法律不能有灰色地帶
當失去居留理由後就是必須離境
如果這條規定是能被模糊處理
搞不完了
請問要由誰來判定沒有居留身分的外國人還能繼續居留?
舊 2018-04-03, 11:20 PM #7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爪哇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