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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poff
Ju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08
文章: 791
引用:
作者sclee
樓上有版友貼出來了,是法官自己白紙黑字說的

不是大家要求法官應該也是這樣 你搞錯了


最高法院審理106年度台上字第2809號黃俊華家暴殺人案件新聞稿
http://jirs.judicial.gov.tw/GNNWS/N...hInfo=&courtid=

(二)原判決於量刑時已詳加說明審酌上訴人因不滿被害人提出分手而在情緒衝動下朝被害人潑灑汽油並點火引燃,致被害人於死,其殺害手法甚為兇殘,造成被害人承受極大痛苦而死亡,犯罪情節實屬重大...


這我是沒注意到......謝謝指明這點......
的確這樣既說犯行重大後面卻又予以減刑會讓一般人覺得有問題.....

不過法律的設計可能就是 頂天了也就是一個死刑......
然後用 "其情可憫" / "態度良好" 就可以降低刑責......
這部分或許是台灣法律本身的問題吧......?

引用:
作者maskedrider555
一刀或數刀刺死,痛楚可能是一下子,或是失血到一定程度休克斃命...
火燒致死......全身著火,不斷痛苦翻滾到無法承受,最後休克斃命...
以上,講得可能不精確,名詞方面我不太清楚,但程度應該懂的人都懂...

其實看看八仙塵爆的慘狀,即使無法感受應該也不難理解被火燒是什麼滋味...
但研究?
我不知道這應該要怎麼研究?
抓個活體實際試驗?@@a
觀落陰詢問死者?
還是有痛苦指數測試儀可以測量?


其實可以調查的吧......收集夠多的數據就可以有結論......
有證據證明這樣很殘忍的話就可以被用來證明不應給予這類犯人降低刑責的待遇......

引用:
作者blair
(舉手
突然想到一個問題
造成被害者極其痛苦才被稱為手法兇殘的話
如果拿武士刀一刀乾淨俐落的斬首,被害者只會有一瞬間的感覺而已,這算不算手法兇殘

畢竟法官必須公正嚴明的看待
不能用一般鄉民的想當然耳去看
所以我才會想問


其實我想說的也就類似這樣......
法官判的方式以目前法律的設計來說其實算是合理......
但也不是沒有瑕疵...... 前面有提過兩點疑慮.......

而我的看法就是如果能證明活活燒死很殘忍的話......
法官就不該為這類案子去找理由減輕刑責.....
所以有證據能證明會比較好......

因為鄉民如果想要挑戰法官見解的話......
強有力的論述跟證據是一定要的......
舊 2017-12-11, 11:51 AM #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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