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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達最嚴重情節 男燒死女友判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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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devil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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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05
文章: 8
引用:
作者
sclee
法官對嚴重情節的認知,是否完全不考慮受害者死前受的痛苦?
我的看法這案比鄭捷嚴重,他是一口氣殺了四個人,傷到多人
坦白說,以單一死者來看,趁受害者沒注意時去捅一刀,據報導是捅到要害
稍有常識都知,被火活活燒死在死前是多麼痛苦的
以前不是有法官用殺人是"輕手法或重手法"來量刑,意思是死者生前受的苦越少就是所謂輕手法
現今的恐龍法官,你要用歪理,可教化也好,人權公約也罷,至少殺人手法輕重之分該有個標準罷?
如果用火燒都不算情節嚴重,告訴大家怎麼才算嚴重?
我就覺得 台灣給法官的量刑空間太大.....
除了判斷證據真假外 還可以 加入任何想要減刑的理由.....
2017-12-07, 12:47 P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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