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Adsmt
這種罵來罵去告人的事實在很浪費司法資源,我覺得公然辱侮其實可以改成民事就好了。告人要先請律師花五萬,並自行搜證,我想很多人會選擇放棄或乾脆罵回去。
(至於惡意散佈謠言等毀謗罪,應該加重刑期至五年以上)
說真的,美國一堆影星都被網友罵得很難聽,女星甚至被罵要強姦什麼的。一個公眾人物連被批評的涵養都沒有,不如回家洗洗睡好了。
前總統馬先生被罵成這樣,他有告過網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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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妨礙名譽是除罪化,要告只有告民事誹謗,他們沒有侮不侮辱的問題
有人罵你,你罵回去就好
除了誹謗與事實不符,可以告民事求賠
以前看過台灣有位法學者討論這個議題時,探討美國對罵人的看法
他舉了一個例,A在公開場所怒罵B 路人甲經過聽到的想法是"A很討厭B",如此而已
被罵的B其實沒有實質的損失
因此美國對於這類誹謗是用於被罵的當事人如有"實質的損失",才會提民事求償
尤其是靠形象混飯吃的公眾人物,可能一句謠言讓他工作停擺
重點是,告的對象沒有錢賠償,基本上浪費時間,浪費律師費
通常會告的是媒體,不會有人無聊到告鄉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