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sutl
法律規定是三年以上的刑案才能調資料,但國內ISP常常警察一要求就給了,哪天ISP被告也不用奇怪。
|
其實這是法律漏洞。
《通保法》第11條之1第1項:「
檢察官偵查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事實足認
通信紀錄及
通信使用者資料於本案之偵查有必要性及關連性時,除有急迫情形不及事先聲請者外,應以書面聲請該管法院核發調取票。聲請書之應記載事項,準用前條第一項之規定。」
第2項規定:「
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認有調取
通信紀錄之必要時,得依前項規定,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調取票。」
簡單地說,檢察官調閱
通信紀錄及
通信使用者資料,受到三年以上刑期限制。
司法警察官則只有
通信紀錄受到限制。所以警察調IP可以不經法院或檢察官同意,也沒有三年以上刑期的限制。
以上解釋經由法務部認證,所以不要以為公然侮辱、毀謗,警察無法調閱記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