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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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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sutl
法律規定是三年以上的刑案才能調資料,但國內ISP常常警察一要求就給了,哪天ISP被告也不用奇怪。

其實這是法律漏洞。

《通保法》第11條之1第1項:「檢察官偵查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事實足認通信紀錄通信使用者資料於本案之偵查有必要性及關連性時,除有急迫情形不及事先聲請者外,應以書面聲請該管法院核發調取票。聲請書之應記載事項,準用前條第一項之規定。」

第2項規定:「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認有調取通信紀錄之必要時,得依前項規定,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調取票。」

簡單地說,檢察官調閱通信紀錄通信使用者資料,受到三年以上刑期限制。

司法警察官則只有通信紀錄受到限制。所以警察調IP可以不經法院或檢察官同意,也沒有三年以上刑期的限制。

以上解釋經由法務部認證,所以不要以為公然侮辱、毀謗,警察無法調閱記錄了。
 
舊 2017-12-02, 11:01 AM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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