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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17
文章: 144
引用:
作者palmdeve
那原告不能要求再次轉移至原告所在地檢察官嗎?
還是說被告比較大?
原告 被告 平等吧?


因為訴訟是人民的自由,所以民事案件以原就被,以阻止濫訴造成的困擾
而刑事案件以事件發生地為管轄機關,網路犯罪以被告住居所或現所在地者為主

警政署規定網路犯罪之管轄,認定為犯罪嫌疑人之住所、戶籍地、及犯罪所在地(即他用那台電腦的地方),故類似案雖全台警局都能接受報案,但仍要將案件轉移至上述管轄警局辦理

所以上面的案件,警察其實是無權拒絕轉移的
舊 2017-12-01, 09:46 AM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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