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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lmde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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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09
文章: 560
引用:
作者sutl
法律規定是三年以上的刑案才能調資料,但國內ISP常常警察一要求就給了,哪天ISP被告也不用奇怪。

至於真的被告之後,警察通知可以不用去,請警察直接轉送檢察官,再請檢察官轉移至被告所在地檢察官,以免舟車勞頓,又被一模一樣的話問兩次。(小刑案通常是可以跟民案一樣要求轉移地方的,而且檢察官通常也樂得轉移,免去詢問這種無聊的小案件)

所以這種案子離原告越遠越有利,就算原告派律師出門,律師出個遠門當天其他錢都不用賺了,通常就會打消念頭,不到庭處理,這樣對被告就很有利了。


那原告不能要求再次轉移至原告所在地檢察官嗎?
還是說被告比較大?
原告 被告 平等吧?
舊 2017-12-01, 12:36 AM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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