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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l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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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01
文章: 1,730
不知大家在爭論什麼?

報導中不是已經提供了解決的方法嗎?

引用:
新聞報導中受到母親銀行卡債本金加計利息連累的江男,因為有長達30年的時間未親晤母親,又不知道母親身故,縱然繼承發生時間點即母親過世時為96年(即新聞所稱之2007年),仍可依據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3條規定,主張係因分離後均未曾相處、通訊、見面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不知道繼承債務一事,而為「限定責任」之抗辯。
舊 2017-07-27, 03:15 PM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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