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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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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9
文章: 63
引用:
作者phking
我的解讀是:

1162-1是說,沒向法院聲報遺產清單下,繼承人應按優先債權、普通債權的順序,及債權額的比例,就遺產償還之,故還是限定繼承。

1162-2是說,違反前條規定,也就是不依順序、比例還債時,繼承人對就其他債權得自掏腰包還債囉。這樣規定的好處,避免繼承人故意把遺產優先拿去償還特定債務,至其他債權權利受損;壞處是繼承人當下只知某些被繼承人債務存在並償還後,日後跑出其他原先不知的債務,而剩下遺產不足償還,繼承人就得拿自己財產還債,當然,前題是繼承人當初沒聲報遺產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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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7-07-27, 01:30 PM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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