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phking
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17
文章: 0
引用:
作者跳海人
 
民法繼承篇...
1162-1繼承人未依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之一開具遺產清冊
陳報法院者,對於被繼承人債權人之全部債權,仍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
,以遺產分別償還。但不得害及有優先權人之利益。.........

1162-2繼承人違反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之一規定者,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得就應受
清償而未受償之部分,對該繼承人行使權利。
繼承人對於前項債權人應受清償而未受償部分之清償責任,不以所得遺產
為限。但繼承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在此限。



我的解讀是:

1162-1是說,沒向法院聲報遺產清單下,繼承人應按優先債權、普通債權的順序,及債權額的比例,就遺產償還之,故還是限定繼承。

1162-2是說,違反前條規定,也就是不依順序、比例還債時,繼承人對就其他債權得自掏腰包還債囉。這樣規定的好處,避免繼承人故意把遺產優先拿去償還特定債務,至其他債權權利受損;壞處是繼承人當下只知某些被繼承人債務存在並償還後,日後跑出其他原先不知的債務,而剩下遺產不足償還,繼承人就得拿自己財產還債,當然,前題是繼承人當初沒聲報遺產清單…
舊 2017-07-27, 01:02 PM #26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phking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