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Adsmt
我前面說了,預設不代表你可以不用還錢。
並不是不去申報就變全面繼承,而是「不還錢」才會變全面繼,這有不合理嗎?
你的意思是要法院全面接管財產繼承的問題?一來是這是民法,法院或政府本身沒這個義務;二是多花納稅人的錢處理私人事務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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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繼承篇...
1162-1繼承人未依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之一開具遺產清冊
陳報法院者,對於被繼承人債權人之全部債權,仍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
,以遺產分別償還。但不得害及有優先權人之利益。.........
1162-2繼承人違反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之一規定者,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得就應受
清償而未受償之部分,對該繼承人行使權利。
繼承人對於前項債權人應受清償而未受償部分之清償責任,不以所得遺產
為限。但繼承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