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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6
文章: 658
引用:
作者Dz6810
檢方亂告,
東西又不是偷來的, 怎麼可能犯收贓罪?
東西是店家自己主動當垃圾丟出來的, 事實上只能告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最多只能罰五百元。
既然告錯條, 法官是否也只能判無罪?!
舊 2017-05-28, 10:07 PM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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