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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判決書,不曉得我有沒有誤解,意思是這樣的
因為被告添加工業用原料,是「持續的行為」,但是在這「持續行為」的期間,前段時間法律是沒有規定,後段時間法律條文改嚴格了。這添加工業用原料的持續行為,判決只能以「最有利被告的法律」來判決,所以判決就變成了無罪???
而且根據法官的見解,檢察官起訴好幾條罪狀,結果都屬於同一個行為產生的結果,所以只能算一案。而這一案又是無罪,所以通通無罪。
至於判決書後面絕大部分都是銷售流水帳,沒有啥意義。
了不起!檢察官看到這種判決,大概會氣到腦溢血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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