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沒找錯的話
主題這案的民事判決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醫8號
根據判決書
產檢是15次、超音波也是15次
雖然我仍然覺得不管12次還是15次,超音波看不出來都很誇張
但是真要告的話
法律上好像也找不到什麼法條適用的
畢竟產檢只是協助孕婦了解胎兒狀況
而不是有什麼醫療行為
所以也很難說造成什麼侵害....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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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n_akemi
照片同一張稍微看一下就可以大略推斷有無。(正確率約五成多)
血液測試有採血劑量與試劑的需求,在加上潛伏期的問題,根本不是同一回事。
血液測試中,大部分項目只有簡單的數據,一個數據只代表一個功能嗎?
並不是這樣。
有不少狀況是經由血液測試後,由其中好幾個數據交叉推斷出可能罹患的病變。
然後再請病患針對該病變再作專門測試。
難道說,去做全身檢查,醫師隨便說個血脂有點高就把人打發...
結果是另一個疾病造成的血脂異常升高,這一耽擱錯過了治療期,這樣可以接受?
如果只是看著數據有沒有超過標準,甚至不需要醫檢師,設備商業務也可以辦到。
診斷與判讀數據才是醫師的專業。
大部分醫師都會基於職責,依自己的經驗與懷疑告知病患,希望進行更準確精密的確認。
而不是隨便說一句來搪塞唬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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