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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RON_12
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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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0030001&FLNO=35
[勞動基準法 第 35 條
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
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通常坐班公室這種固定上下班時間的會照規定中午用餐時段不算在工時內,
算進去的話不就有可能變成沒給休息時間而違反這條
舊 2017-02-20, 03:36 PM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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