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EVO-IV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13
文章: 3
引用:
作者aaaa88
你是說"基市動保所長陳瑞濱"捕鼠夾?捕獸夾?竟然傻傻分不清楚?


如果是依照當初立法的原意.....避免無辜的動物意外遭受傷害....捕鼠夾應該也算是在禁止之列吧!!!! 捕鼠夾都可以將老鼠爆頭甚至斷頸......要是貓去吃的話...要打斷鼻子或削掉一塊肉也是可能的...


使用前建議先問一下動保所/動保處比較保險......畢竟裁罰決定的是它們呀.....有拜有保佑...

如果真是捕獸夾、該篇報導中後續有牽著老鼠在街上走、老鼠哀嚎的部分應該不可能了

因為如你所說、老鼠應該已經GG了

根據這段、以及您專業的分析來推測應該不是捕獸夾

以下節錄新聞中第一段的說明、上面公文亦有同樣記載:

基市1名胡姓男子,遭人檢舉用捕獸鋏抓到1隻老鼠,胡男還與小女孩在騎樓上,拉著老鼠逛大街,老鼠痛苦的吱吱叫;基市動保所接到民眾檢舉,約談胡男到案說明;這份約談通知書在line上瘋傳,民眾議論紛紛,老鼠是有害動物,抓老鼠怎麼會觸法挨罰。
舊 2016-12-21, 10:21 PM #29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EVO-IV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