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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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覺的看了這串
發現蠻多人還是用2分法來看待問題
就有是某一方先犯了錯,另一方就沒錯的奇怪觀念
婦人有錯=餐廳沒有錯
就法律上而言
甲方有過失在先,並不代表乙方能夠免責
婦人看手機不看路,那當然有錯
但餐廳動線規畫不良或提醒不足,一樣有錯
只是過去還沒有意生發生,沒注意到才沒有去罰而已
而消費者低頭看手機不看路,目前刑法上並沒有法可罰,所以法官當然不可能罰婦人
但餐廳安全措施不足,卻是有刑法可罰,那當然會去罰餐廳
至於婦人提出的民事求償,則還在打官司,就看結果是如何了
因為民事的判決標準,又跟刑事不太一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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