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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l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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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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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認為朱身為餐廳負責人,對餐廳內之行走動線應妥善規劃、註明標示,以防客人因不熟悉環境,走動時發生意外,因朱告疏未注意及此,對於本件意外發生確實具有相當過失。


我是不能理解,雙方誰的責任較大?

低頭看菜單,未注意透明玻璃

就算動線規劃再好,婦人沒有在看才是主因

低著頭走路離開,完全沒有看,跟玻璃擦太亮有什麼關係?

何況店家說得對,她走進去問價時,就知道大門是怎麼

怎麼進來就怎麼出去

這家店又不是大到像迷宮一樣,離開的時候已經忘記門口在哪
舊 2016-12-19, 08:04 AM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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