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we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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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開了30、40槍,尋仇者遭棍棒、開槍反擊
,車輛中多槍而無法發動,擋風玻璃也被棍棒擊碎,開槍者搭另一輛轎車離去"
"一派人馬因故到同平路180巷某民宅理論,
但民宅主人不出面,10多名男子憤而砸毀停在民宅前的兩輛轎車,甚至開槍毀損,"
"其中一方以消音手槍連開30、40多槍,現場遺留車輛是開槍者的車,因車輛已中多槍無法發動,開槍者隨即搭另輛轎車離去"
忽然覺得看不太懂,
雙方開30,40槍 + 一方連開30,40槍,
阿不就另一邊頂多只開了幾槍而已?
然後開槍者的車中好多槍,是被自己的槍打到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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