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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rored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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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7
文章: 39
引用:
作者小肥羊
以你的論點,以後你開車在路上,任何人用任何方式砸破你玻璃,都不構成公共危險罪

第 185 條
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
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屁孩砸破車窗時,車輛是處於行駛狀態,駕駛在車上,這狀況駕駛有必要開一台受損車逃離,不就構成公共危險罪,至於bmw 撞Altis ,Altis上面有駕駛嗎?所以論公共危險罪,屁孩起訴機率不是更高

另外用強制罪,來論處屁孩也說的過去。因為被脅迫停車。
刑法第304條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所以我認為在沒人受傷狀況下:屁孩是公共危險罪加強制罪,BMW是毀損罪
...

引用法條來解讀,看起來似乎是對的,但是實際上,不會如此,台灣拿球棒砸車事件多如牛毛,你看過哪件被依公共危險起訴判刑?我看過類似上百起例子,隨便抓兩個來:
主 文
OOO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被告2僅因與告訴人xxx發生行車糾紛,被告ooo即以球棒敲損告訴人車輛,造成告訴人心理恐懼及財產損
害,所為均應予非難,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後均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主 文
QQQ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QQQ於民國年月日晚間時分許,騎乘其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輕型機車行經00路與
00路口時,見000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在上開處所停等紅燈之際,竟基於毀損之犯意,持自備之球棒1 支,朝上開車右側車門玻璃敲擊,致該處玻璃碎裂。
舊 2016-11-07, 08:12 PM #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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