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sutl
法規沒有問題,因為路邊是白線,停車格是停車格。
問題是法官把"路邊停車格"當"路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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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第14條
「在停車場內或路邊准停車處所停車時,應依規定停放,不得紊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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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格」可以出現在各種場所,平面停車場停車格、立體停車場停車格或是路邊停車格
第14款的意思是,
「車停在格子裡要停好,不要亂放。」
所以小貨車司機沒有違反第14款
然而第13條,
引用:
「停於路邊之車輛,遇畫晦、風沙、雨雪、霧靄時,或在夜間無燈光設備或照明不清之道路,均應顯示停車燈光或反光標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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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是說,車子停在路邊需要能夠醒目被人注意到,可用主動發光設備或是反光標誌
問題是,照字面意思解讀,停於路邊之車輛包括了所有車輛…
我不是要定小貨車司機的罪,只是發表個人看法供討論而已
我們這邊路邊可供停車空間都沒有格子,
是用告示牌寫明可停車時間,或是安裝停車付費計時表
也就是路邊停車格,但是沒有劃格子的概念
所以我的看法不同吧

然而,我們這邊僅規定商業用途車輛不可停路邊過夜,
沒有規定個人用車必須能夠醒目被人注意 (←也許有規定但我不知道

)
因此我認為「停車格」和「路邊停車」要分開來看…?
「我在停車場停車格內,不須要發光設備或是反光標誌」 但是
「我在路邊停車格內需要發光設備或是反光標誌,如果天色不佳」
當然我知道另一看法,
「如果路邊劃了停車格,代表該空間適合停車,那車主就沒有義務需要安裝發光或反光設備了」
所以一開始回文我就提到,「也許該路段確實不適合劃汽車停車格?」
總而言之,
小貨車司機於早上合法停車於路邊停車格內,到了晚上也不須要使用發光或反光設備
但是偏偏路燈壞了,然後又被酒駕來車撞上,所以不適用第13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