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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16
文章: 616
引用:
作者惡蟲
刑法 第 231 條
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 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依前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你的想法只是難查一點而已,但不是查不到,也不是不能定罪。

的確

俗話說的好:無能的人最愛給自己找藉口,也是一種懶人心態。
舊 2016-10-07, 08:56 AM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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