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請問在簽之前,有沒有必要讓人民、業界、學者知道你要簽這個?
15日新聞出來,21日簽,在簽之前立法院是知道的,但國人呢?有多少相關的產業知道這個消息!?
二、公聽會不是應該在簽之前就要舉辦,簽了再來用三天內趕完8場?執政黨用這種趕鴨子的做法不用幹譙,
反而要怪DPP慢慢來拖時間?只要讓人民能更了解內容,為何不能用比較多的時間?
難道三天8場急就章講一講,就可以解決各界的疑惑?
三、你PO的四個連結只有一個重點,就是:
協議之內容涉及法律之修正或應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其內容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無須另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定,並送立法院備查,其程序,必要時以機密方式處理(出自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5條第2項)。
但是!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0140326/367734/
陳陽升(德國柏林自由大學法律系博士班)有這樣的見解,簡單說:
KMT要用「協議」的名稱,那只是條約偷天換日變成「協議」,來規避立法院的審查!
但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文釋字329號就有說明:
憲法所稱之條約係指中華民國與其他國家或國際組織所締結之國際書面協定,包括用條約或公約之名稱,或用協定等名稱而其內容直接涉及國家重要事項或人民之權利義務且具有法律上效力者而言。
所以,只要中華民國與國際法上具有主體地位之實體,依合意所作成之書面協定,凡有涉及國家重要事項或人民權利義務,且發生國際法或內國法上效力者,無論該書面協定是使用何種名稱,均屬憲法上所謂的「條約」,就要送立法院審查!
要注意的是審查是審查、備查是備查!
所以可以知道,KMT故意要用「協議」來調,逃避對於國家重要事或人民權利義務的審查!
如果硬要講「服貿協議」事不關國家重要事或人民權利義務,硬要違背憲法的精神,那我也是服了!就像你貼連結中的葉慶元一樣,黃國昌明明很清楚的把釋字329講給他聽了,
他還硬要跳針。
四、印刷業者的抗議也是在簽完服貿之後,也就是被婊之後。
香蕉花在當時是民間團體人力有限,你是要他們做多少事?
他們在什麼時候,需要做什麼,有他們自己的規劃,不然你願意幫他們出錢出力?
服貿和年金改革:
明明一個就是對外事務;一個是對內事務、
一個是秘密地逃避審查,事後被迫補開公聽會;一個是正在開改革會議,透明邀請各界參與,
還在溝通中,實質要改革什麼條文都還沒出來,就說溝通有問題,才引起抗議。
硬是要把這兩者的型式搞成一樣,我也真是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