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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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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2,764
引用:
作者scm001
像這種人我都用117km/h 在安全距離最短再切回去, 提醒你己塞住很多車了, 但沒有一次有效. 難道台灣都不宣導, 當你右車道連續有車速度比你快, 你就是開錯車道, 這種比用自認最高速度龜在任一車道都有效的說法, 不知高公局在想什麼?

把超速定成超過 0.1 km/hr 就算超速,同時測速照相密度增加十倍,相信你就不會有覺得別人塞住你的問題了。
舊 2016-08-29, 01:18 PM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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