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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se Ch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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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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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台灣第一家塩酥雞
你們自已也點出問題了、為什麼小黃會被逼成這樣、為什麼大家會選uber、這個問題是要好好思考的、市場機制!

當然有人會說uber不合法、不合法政府就該處理、但是目前為止也看不到政府有什麼處理的方式或法源?

我坐小黃的次數不多、好壞體驗都有、但是坐過uber後、個人是不會再回去坐小黃了
做為一個消費者來說很簡單、每天辛苦工作賺那點錢、花錢時當然是希望花的開心、不是還要看對方臉色、如果要說不合法可以、那政府你把uber趕出去、在趕出去之前我就是要享受花錢該有的品質、就這麼簡單,至於那些什麼逃稅的問題、說真的、我沒這麼偉大、我只知道我花的這筆錢花的爽、那就夠了、合不合法是政府的問題

如果要扯到什麼公平性的話、那路邊攤要不要繳稅、賣的食品有替顧客保險嗎?

小黃目前給人的感覺就是把uber趕出去、然後就回到之前一樣、不思進取

uber的存在對消費者來說一定是利大於弊、好...


uber就是白牌車,怎麼會沒有法源處理

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五日 修正)

第二十二條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駕駛:
一、領有普通駕駛執照,駕駛營業汽車營業。
二、領有普通駕駛執照,以駕駛為職業。
三、領有軍用車駕駛執照,駕駛非軍用車。
四、領有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或小型車駕駛執照,駕駛重型機器腳踏車。
五、領有普通重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駕駛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
六、領有輕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駕駛重型機器腳踏車。
七、駕駛執照逾有效期間仍駕車。
 
汽車所有人允許第一項違規駕駛人駕駛其汽車者,除依第一項規定之罰鍰處罰外,並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
舊 2016-08-28, 03:17 PM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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