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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279
引用:
作者有夠機車
法律的真正條文是 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不是嗎.
至於見解,等你當了法官再來談見解

我說的是,你不試試看,永遠都不知道結果

你既然說沒人會在意,那你根本就沒必要糾正他人了,不是嗎?

我對條文意義沒有別的見解,我認為的,是條文出現贅詞,有沒有那三個字根本沒差別.

前面連結裡說得很清楚,你可以仔細看看.
舊 2016-08-12, 09:55 PM #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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