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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gnal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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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2
您的住址: 鳳形山下
文章: 159
電腦是公司資產,老闆要搬走都行
用公司電腦產出的資料屬於公司也正確
但「身份識別」是不能未經授權就使用的
老闆可以有最高權限,那你用管理者權限進去ok
但這個老闆直接用員工帳號進去
那你是如何得知員工密碼的?
這點就觸犯「妨害電腦使用罪」
第 358 條: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
,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會知道用這條提告,事主也是滿有資安概念的。
 
舊 2016-08-04, 10:54 AM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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