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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her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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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3
文章: 117
引用:
作者referee_c
應該沒事,還可以繼續[作育英才]!


刑法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教師法第 14 條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唉!
言行已經這樣還能當老師..........
 
舊 2016-08-04, 08:32 AM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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