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CDancer
交保=准你跑路
話說沒人肉搜這個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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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跑路幹嘛自首?看看法律怎麼寫:
刑事訴訟法101條: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
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
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
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釋字655號: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被告犯該款規定之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
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照鄉民的邏輯,直接廢交保制度不是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