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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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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百零五條] 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其構成要件:

.須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

「加害」,指以不法之手段施以危害。

「加害之客體」則為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採列舉制)。

「恐嚇」,將上述不法害惡之意旨,通知他人,使人產生恐怖之心理狀態。「他

人」,恐嚇特定之一人或數人。

「他人」,指恐嚇特定之一人或數人,
舊 2016-07-29, 10:27 PM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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