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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um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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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15
文章: 48
引用:
作者referee_c
我回文的重點根本不在於是不是該開單,兩位解文能力真是太爛了.
樓主問網友會不會據理力爭,我回文的重點是在[如果我是車主,明明有和收費員對話,她說謊沒有對話,結果反而好像是我說謊騙人,那麼為了我的清白,我肯定會上訴到底.]
這樣你們兩位聽懂了嗎?
如果還是不懂,我講更清楚點.
如果事實上我真的沒有要停車,而且已經有上述對話(請注意[如果事實上]這個前提),被開單了,我可能會申訴,申訴的原因是想了解收費員開單是否依照規定.
因為我開車開了三十幾年,還沒遇過已經跟收費員表示要離開了,收費員還堅持要開單的情況.(有人遇過嗎?我很懷疑.)
我想瞭解收費員接受到的教育訓練到底是如何,為何只有這位收費員特別堅持?
當然,若申訴得到的回應是[依規定有停就要開單],那我也認了,反正就只是遇到個[一個口令一個動作]的收費員罷了,也就不會再提行政訴訟;
問題是,明明收費員和我有對話,她卻說謊避責...


你到底有沒看新聞的原文阿

新聞的原文
1.
嘉義地院審理時,法官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
認為「臨時停車」非屬「停車」行為,且路邊監視器畫面顯示,
陳男當時確無停車行為,縱使有把車停在停車格內,但時間甚短,
且已表明無意停車,收費員就不應開單,撤銷原處分,判陳男免繳20元。

2.
嘉義市政府不服上訴,並指路邊停車格既已公告計時收費,
只要車輛停入停車格,無論時間長短就需支付停車費;
陳男自2009年7月起,已在路邊停車達154次,
應知並無「臨時停車免收費」的規定。

3.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認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固然有區分3分鐘內的臨時停車與停車的不同,
但該法目的是在維護交通秩序,
與《停車場法》管理停車場的立法目的不同,
不能說符合「道交管理條例」的臨時停車定義,
就可免依其他法規繳納停車費,逆轉改判陳男敗訴確定,
陳男事後又提再審,現正由嘉義地院審理中。

需要我把這三段白話文再解釋一次嗎?
這裡面內容一開始申訴是贏的,
但跟停車員說不說謊一點關係都沒有,
法官是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解釋暫停是不用付錢的。

二審上訴原因是雖然只停一下但照樣要付錢,
因為《停車場法》規定不分時間都要付錢 。
也跟停車員說不說謊一點關係都沒有。

二審法官解釋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與《停車場法》
管理停車場的立法目的不同,不能說符合「道交管理條例」的臨時停車定義。
就算只停一下也要付錢,因為《停車場法》是不分時間停入就要付錢。

一開始的爭執點跟上訴的爭執點就是停一下要不要付錢,
跟停車員說不說謊一點關係都沒有。

這也是我為何說爭執停車員說不說謊沒意義,
但就算停一下也要付錢。
 
舊 2016-07-28, 11:05 AM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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