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referee_c
犯了著作權法.
很好奇,怎樣的人才會問這種蠢問題? 
|
因為樓主定義有犯刑法的都是壞人.那麼台灣應該不少壞人了.
一、侵害重製權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其意圖銷售或出租而侵害重製權者,則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第九十一條)。
二、侵害重製權以外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第九十二條)。
三、侵害著作人格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第九十三條第一款)。
四、違反第七十條規定將強製授權下使用音樂著作之錄音著作重製物外銷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第九十三條第二款)。
五、違反視為侵害著作權之規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第九十三條第三款)。
六、侵害著作權之常業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金(第九十四條)。
七、著作人死亡或消滅後之著作人格權侵害,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第九十五條第一款)。
八、違反禁止銷售未經授權之翻譯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第九十五條第四款)。
九、違反第五十九條規定,未將修改或備用存檔之程式銷燬者,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第九十六條)。
十、法院得依著作權人之聲請,令將判決書全部或一部登報,其費用由侵害人負擔(第九十九條)。
十一、除常業犯或著作人死亡或消滅後之著作人格權侵害外,侵害著作權之行為屬告訴乃論(第一百條)。
十二、兩罰規定,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侵害著作權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各該條之罰金。對行為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一方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他方(第一百零一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