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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lly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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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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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恩怨應該是民法。刑法公共危險只適用於公家的道路、排水、路燈、文書等。

刺破輪胎構成毀損罪,依民法第184條第一項之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須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

你家既然有車庫(假設你的車庫是合法的,當初申請建照時有這個設計車庫),可以與大家協商留設進出口供你車停車庫使用。

建商留設之通路不見得是公共道路,如巷道有捐贈予鄉公所才算是公共使用道路。
若是共同持分,也須有三戶以上使用、設立門牌超過20年、且你們這些地主並無提出通行使用異議,申請經縣政府核可才算是既成道路。以上供您參考。
舊 2016-03-27, 08:22 AM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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