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nio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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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個人這樣覺得:
家境清苦小朋友靠勞力賺點學費才需要愛心,如果已經發展成可以大量批貨販售,那對於"通路商"來說就不需要愛心了吧?
而事件中愛心人士出於同情專程訂購,並於契約成立前確認可以如期交貨...
契約完成後就與愛心與否無關,而是簡單的商業行為。
那麼違反契約遭退並沒有什麼值得特別拿出來說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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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愛心是...必須無條件悉數接受,那販售黑心商品、過期商品是否都是能被接受的?
反過來說,無法於約定日期到貨與過期無異。
因此這家人賺多少錢,買了什麼奢侈品與本事件無關。
因為"愛心"的作用範圍與 "廣 告" 差不多,就只是選擇時具有優先識別作用而已...
至於有的人愛心比較廣泛,到達愛屋及烏的程度應屬個人行為...
不能要求所有人都是同一標準必須遵守。
所以扣除開始的"愛心"動機,剩下的就依照一般商業行為來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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