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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one Cr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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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one Crab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r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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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2,703
引用:
作者yyptw
嗯!也不用亂勾

要借用法院的公權力查IP、查被告姓名

隨便胡扯一下起訴的法條(有一條妨礙農工商犯罪,2014年雖修改,仍保留強暴脅迫妨害

販運飲食物品,處五年以下)

只為求被告出庭、閱卷,知道他真實姓名住所


看了上面的敘述給了我一點啟發,
剛剛查了一下台灣的公共危險罪,
不過似乎沒有符合的情況...

有些覺得台灣就是太自由的大概覺得對岸今年新增的刑法第九條修正案,俗稱“造謠罪”的條款很好...
「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
或者明知是虛假信息,故意在網絡或媒體傳播,造成嚴重後果的,
判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舊 2015-12-30, 05:10 PM #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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