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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sshi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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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11
文章: 1,522
引用:
作者Earstorm-2
那就直接寫身分證或電話中就直接講要帶身分證即可, 而不是寫可證明身分之文件.

很多東西做習慣的人覺得沒什麼, 但第一次做的人或者外國人都是按照字面意思去規劃.

這點我認為是官方的錯, 規章就是要寫得很清楚, 不能有模糊地帶.

合約出問題, 不能說邏輯就是怎樣.


您可能太習慣和德商日商打交道了
台灣法律是出名的後門留一堆
您講的本來在法律上就該寫清楚
很可惜的是
法律寫不清楚在台灣是常態
舊 2015-06-11, 09:20 AM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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