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小肥羊
要不要去金管會檢舉:非金融業不得從是放款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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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糗了,這邊沒辦法改,現在炮聲壟壟。應該改成檢舉超過核准營業的範圍
當鋪應該算是金融業,但是在我國金融業算是特許行業,你申請的執照,就限制你營業的範圍,就像商業銀行、工業銀行都是銀行,但是營業項目還是不一樣,租賃業跟當鋪很像,但還是不一樣。
既然是掛牌當鋪,超過當鋪法的行為當然可以像金管會檢舉
當鋪法明訂只能用動產抵押,你拿不動產去,他也不可以收,更何況樓主這種偽造本票。
所以當然可以向金管會檢舉違規,甚至撤銷牌照,當鋪牌可不好申請,
還有重利罪標準是20%,可是當鋪法明訂可以收到30%利息(這是你要贖回典當物特許收費,不贖回不用付),如果不可以檢舉,那哪天用這種非動產抵押品向樓主要求30%利息也合法囉?